区总文件
您所处的位置: 首页 >> 区总文件
关于对港闸区劳模进行考核的通知
来源:港闸总工会 时间:2015-02-28 浏览: 字体: [ ]

 

 

港闸工[2015]2号

 

 

关于对港闸区劳模进行考核的通知

 

第一章 总 则

 

第一条 以党的“十八大”精神为指导,坚持群众路线,与时俱进,不断赋予劳模精神新的时代内涵,切实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、精神文明、政治文明建设中的作用, 在全社会进一步营造劳动光荣、知识崇高、人才宝贵、创造伟大的良好氛围。

第二条 进一步加强和创新劳模管理工作,逐步建立健全对劳模先进人物的约束激励机制,打破劳模荣誉和待遇终身制观念。鼓励其珍惜荣誉、不断进取、与时俱进、再立新功,使劳动模范永葆青春的生机与活力,永葆劳模的精神和本色。

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劳动模范,是指港闸区政府命名表彰的区级劳动模范。

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考核工作,是指区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,对劳动模范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实绩进行的考察、考核和考评。

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,遵循客观公正、实事求是、民主公开、注重实绩、群众公认的原则。区总工会作为区市劳模管理主体,与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劳模考核工作。

 

第二章 考核制度

 

第六条 每年进行一次考核。对区级劳动模范,原则上每年考核一次,考核的重点是在职劳模,晋升市级以上劳模的人员必须参加考核。

第七条 每年展示一次工作业绩。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工作业绩,主要从目标完成情况、在同行业位置、社会效果、作风建设和维护权益等方面来体现;对一线职工、农业和其他劳动模范,则突出岗位实绩和发挥模范作用方面的展示。

第八条 将考评展示情况报区委、区政府及有关部门,并择优向社会进行宣传。

 

第三章 考核内容

 

第九条  思想政治素质。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,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,政治立场坚定,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;坚持原则,公道正派,克己奉公,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,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。

第十条  弘扬劳模精神。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具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, 保持和发扬默默无闻、忘我工作、甘做孺子牛的奉献精神,艰苦奋斗、顽强创业的拼搏精神;兢兢业业、踏实苦干的奉献精神;爱岗敬业,开拓创新,争创一流的进取精神;团结带领群众、凝聚起团队的力量,建功立业、共同进步新时代先锋精神。

第十一条 发挥示范模范作用。劳模要真正走在各项工作前列,树立终身学习理念,立足本职岗位,努力学习业务理论,提升职业技能,圆满完成本职工作目标和任务;工作实绩突出,在本单位、本行业处于先进行列,有较高的群众威信。在安全生产、技术攻坚、培训教育、交流协作等方面以身作则,乐于奉献,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模范带头作用,效果明显。坚持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,和睦邻里,关爱他人,服务社会,在精神文明建设中,充分发挥劳模先进人物的模范表率作用,效果明显。

 

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

 

第十二条 考核工作程序应坚持注重实效、简便易行、宜于操作的原则。

(一)个人总结。考核通知发出后,通知考核对象根据考核内容写出书面个人总结并填写《港闸区劳动模范(先进工作者)考核登记表》。

(二)民主评议。采取书面评议方式进行。根据考核内容,在职工大会(或代表大会)、居民代表大会上由参加评议人员填写评价意见,单位党组织和工会对评议表进行分类统计汇总。

(三)综合评定考核结果。劳动模范所在单位(社区)根据考核对象平时表现和民主评议情况,提出考核等次的初步意见,由单位工会组织负责,按属地管理原则和隶属关系由各街道工会、街道办和区直单位行政、工会提出考核意见,报区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确认。

第十二条 对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的考核,必须严格按照上述程序和办法进行,并由区劳模评审管理办公室统一征求纪检监察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、工商、税务、劳动和社会保障、计生、环保等部门的意见;对生产一线和其他劳动模范的考核,可以简化程序,采取个人总结加民主评议的方式进行;退休劳模只进行民主评议。

 

第五章 考核结果的评定

 

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分为“优秀、合格、不合格”三个等次;民主评议“优秀”票率达到60%以上,评定为优秀;“合格”票率达到60%以上的,评定为合格;“不合格”票率达到30%以上的,评定为“不合格”。

第十四条 考核结果作为保持或取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待遇的重要参考依据。经考核,连续三年被评为“优秀”的区劳模,优先推荐晋升为市劳模或省“五一劳动奖章”获得者。

第十五条 劳动模范在考核中连续二年被评为“不合格”等次的区劳模,区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审核后,经区劳动模范评审机构审议,报请区政府批准,取消其劳动模范称号并终止享受劳动模范待遇。

对经考核评定为“不合格”等次的,要及时通知本人,本人如有异议,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劳动模范管理程序提出申诉。

第十六条 对在考核过程中群众反映劳动模范考核对象有关问题的,由区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组织调查,根据调查结果,确定考核等次。

第十七条 对凡属伪造主要事迹骗取劳动模范称号和受到开除、留用察看等行政处分或刑事处罚及非法离境的劳动模范,由其所在单位按程序申报,经原命名机关批准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及相应待遇。

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第六章    考核的监督

 

第十八条 区劳动模范管理办公室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及群众监督,受理下级机关、干部、群众的检举和被考核对象的申诉,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和处理。

 

第七章    附 则

 

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港闸区劳模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

 

 

附件一.doc